Charles 詹浚昇

不靠律師,第一次趕房客就上手 (一) 誰在意、誰痛苦

10月31日,爸爸跟我說,房客很多個月沒繳房租了。
12月14日,房客搬走了,但是,這個案子還在發展中。

跟大家分享,如何在人心不古的社會自保。
很多人抱怨法律條文的僵硬,很多人抱怨法律程序的緩慢。
如果抱怨有效,那就盡量抱怨吧!

首先我們要慶幸,在法治社會當中;如果有人想整我們,依然存在許多救濟管道與時間,不會被斬立決
因此正義常常遲到,甚至成為於事無補的正義,是令人遺憾的副作用。



我也曾經低聲下氣地去討債,卻被人報警趨走。
那時候想不透,怎麼別人總敢明目張膽地來侵犯我的權益;而我主張自身的權益時,卻老是綁手綁腳的。
因此我悟出了一個道理:誰在意、誰痛苦。

欠債的人,債主每天替你燒香拜佛,希望你賺大錢,有朝一日能還錢。
債主卻是每天被詛咒,欠債的人希望你為生活奔波而無暇討債,最好債權能隨你入土,盡快。

面對債權問題,是有 SOP 的,跟大家分享:
一、確定自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。
二、確定自己的道理上、道德上是說得通的。
三、不要怕告人。
四、不要怕被告。

第三點,是很多混帳東西賭的,在台灣社會不難找到敦厚的人;不給錢,賭你不想跑法院、不好意思告人。
而第四點,可是我這十幾年來的寶貴經驗,在一定的謀略之下,讓自己置身於被告的風險,可是重要手段。

剛好,我爸爸就是個敦厚的人,遇到根本不打算給錢,至少霸占房子一年的房客。
但他們沒算計到的是,我爸爸有個兒子,不怎麼好對付。

當10月31日,爸爸與我分享他的困擾,房客一直騙、一直哀求晚一點繳房租。
爸爸打算明年四月租約到期後,不再續租。

我立馬打槍,期期以為不可,這事可不能拖。
因為
一、這種言而無信的人,現在不繳房租,到明年四月都不會繳。
二、到期之後,你確定他會搬嗎?

本來就要出發回台中的宿舍,準備隔天上班了;不成,這是最急件,今天就要開始處理。
先跟爸爸在卻催討房租,並且下最後通牒:不繳錢就搬出去。
最重要的是,我有偷偷錄音,確認了債權以及我們主張自身的權益,當然也是有給對方期限。

回來之後,擬定了一套劇本大綱,先穩定爸媽的心情,再開車回台中。
過兩天才有空查法條,確認了這個大綱可行,才把劇本給寫完。

今天先就此打住,以下為可能遭遇的法條:

土地法第 100 條:
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。
三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。

民法第440條:
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之總額,非達二個月之租額,不得依前項之規定,終止契約。

民法第455條:
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。

刑法第353條:
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刑法第354條: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第304條:(強制罪)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

1 則留言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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